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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
协议解除是在双方当事人有终止收养的合意的情况下,即养父母与养子女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人在10岁以下,则完全由其送养人作为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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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 1、无子女。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八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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