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盗窃信用卡后取款或者消费是信用卡诈骗么

2024-05-19 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5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应如何定性,学界争议颇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应定盗窃罪。理由主要有:信窢禒促溉讵防存狮担饯用卡是一种支付凭证,盗窃信用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占有了他人的财物,虽然盗窃信用卡以后,行为人还要通过使用行为才能达到真正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使用信用卡过程,是将信用卡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实质上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该种观点和有关司法解释与立法精神一致。 (2)此行为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但在具体处理上,有的认为应按盗窃罪处理,有的认为应定诈骗罪。 (3)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盗窃有效卡使用的,定盗窃罪;盗窃无效卡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还有一种具体分析的观点,认为若在特约商户或者在银行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支取现金或者进行消费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若在没有灵性的A(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定盗窃罪。 (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只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构成盗窃罪。我们同意第四种意见。因为: (1)定盗窃罪不能完全反映行为整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从整体上看是一个采用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产的过程,具体看来,是由盗窃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两部分组成。无论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它们都是财产性犯罪,非法取得他人的财产是该类犯罪评价的重点。在该行为的两部分中,取得财产的是冒用行为而非盗窃行为,盗窃行为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并非评价重点。定为盗窃罪无法反映行为人取得财产的冒用行为特征。 (2)盗窃信用卡以后的使用行为不是“事后不可罚行为”。所谓“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侵犯同一法益范围内,先前犯罪行为的自然继续与顺延,且法律不再重复评价和处罚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先前行为侵犯的是同一法益,事后行为的实施不会扩大侵犯法益的范围与程度,因此为先前的犯罪行为所吸收。事后行为其实质可以归结为一个构成要件可以包括评价什么样范围内的行为。事后行为和先前行为为同一行为主体所实施,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侵害同一法益,先前行为已完整地构成一个犯罪,是一闭合的犯罪构成,足以完整地评价行为性质,事后行为因其性质为先前行为吸收,不为刑事法单独定罪或处罚。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