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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费发放标准

2021-12-22 2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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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密费的具体数额没有强行规定,因此保密费是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协商确定的。 每个企业需要保密的情形不尽相同,如何签订保密协议以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保密协议通常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 1、许多高科技企业给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的员工发放保密费,并未强制企业向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因此,员工应承担保密义务; 2、企业对员工已支付工资,企业对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不需再支付保密费; 3、企业在员工任职期间或离职时支付一定保密费也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强员工保密的自觉性,员工离职后泄露或使用企业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确认构成违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在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劳动者亦知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仍旧延续; (二)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也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这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的忠诚义务; (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有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员工则无需承担保密义务,从而导致员工承担竞业限制的相关条件可能无法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其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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