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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用身份是否要承担股东责任

2024-05-19 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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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由于您是被盗用名义,并没有投资成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您不应当承担股东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实际投资人存在出资瑕疵或者抽资出逃的清形,法律责任应当由公司实际出资人承担,与您无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盗用他人名义出资的,被盗用者不具有股东资格。盗用他人名义或者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的,由实际出资人或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议您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诉,说明情况。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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