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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能否逾规

2024-06-30 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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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能逾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日前分别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和转让过户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规定,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除必须备齐相关资料外,还要视被质押的股权性质,提供相关的函件或证明。如,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质时,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要求,发起人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企业(含三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境内国有股,受让方还须出具国家经贸委的核准文件及付款凭证;转让股数占总股本5以下,须提供对《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转让协议书》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公证的公证书;股权变动达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流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总额的5以上,须提供在指定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的,应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或出具中国证监会豁免发出收购要约的批文。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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