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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放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2024-06-08 11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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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要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要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只有廓清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的主客观条件,才能进一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具体的认定。那么,大放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是由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大要件组成的。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具体地说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如生产、销售商品厂家、商店和个体工商户。没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组织机构部门和个人不成为竞争行为的主体。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在一般情况和大多数情况下,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过失。不法经营者之所以要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所以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是故意的和恶意的。当然,也不排除经营者在过失情况下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如经营者所生产、销售的商品的商标或商品包装、装磺以及企业名称,非故意地与他人注册的商标或包装、装璜近似;又如广告的经营者在应知做广告、宣传的经营者所做的广告可能系虚假广告,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发布,这就是过失。有的同志在报刊杂志上撰文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竞争的故意”,笔者不敢苟同,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和第24条已有明文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和虚假广告、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由过失构成,囿于篇幅,笔者不多赞述。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贸易原则与道德。 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却侵犯了它。这种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而又被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和商业道德、原则,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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