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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时的户口政策是什么

2024-05-03 2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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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确定拆迁范围后,所在地公安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1、 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2、 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3、 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4、 公派和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 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6、 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7、 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8、 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9、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教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10、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11、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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