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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养父母的养子女关系是否成立

2021-01-05 19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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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从1992年4月1日起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形成事实收养是否成立收养关系需结合修订前的《收养法》进行判断。修订前的《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1999年4月1日起修订后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由此,从该法实施后形成的事实收养必须进行登记,不登记的事实收养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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