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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有哪些情形

2023-04-24 2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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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许使用。除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申请作品著作权的手续 : 1、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 2、需要提供申请者证明; 3、填写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以及权利保证书; 4、签字盖章; 5、交纳登记费。严格按照版权局的作品登记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6、审核。合格后送省版权局领导领导审批,合格后由省版权局核发作品登记证,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综上所述,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有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第二十三条 出版者将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丢失、毁损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著作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等规定要求出版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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