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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公文中的函和私人信函二者有何不同

2022-01-04 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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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文中的函和私人信函二者的不同: 1、公文中的函是用于公务的,公文中的函是依据机关单位职能所制发的,公文的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2、公文函格式规范,如有文号,受文机关,秘密等级,公章落款等,私人信函没有这些项目; 3、公文函是联系公务活动的公务文书; 4、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询问一般事宜,或上级机关答复或催办下级机关有关事宜; 5、平行机关或不相附属机关之间商洽有关事宜; 6、用函来通知一般事项,如通知开一般性的会议、请求下级机关报送某项材料或统计某些数字等时,也常用公函; 7、向上级机关请示较小事宜也常用函。
法律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九条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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