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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多久起算

2022-04-13 1,86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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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应该从保证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通过查阅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的裁判宗旨可知,反担保保证的对象不是主债权,而是主债权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由于反担保适用《担保法》,故作为反担保的保证期间起算也应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来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应当自其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方可成立,此时担保人有权向反担保人主张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因此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从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 反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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