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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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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关系的基本特征:(1)担保关系的从属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从属于主合同,依主合同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消灭而消灭。主要体现在:①担保权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权的成立必须以主合同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若不存在,担保权将无所附随;②担保权处分上的从属性,担保权不能与主债权分开让与,担保权不得由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之担保;③灭失上的从属性,担保权所担保之债权如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担保权亦随之而灭失。(2)担保债权的特定性通常意义下担保债权的特定化主要表现在主债务种类、数额的特定化,而且也包括担保范围的特定化。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1、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区别在于: 合同内容,合同主体,合同性质以及保证范围。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合同和担保合同的联系在于:保证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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