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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配的遗嘱方面应该怎么处理?

2024-07-09 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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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立遗嘱自然人必须是未受到胁迫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就是这个人不傻、不受他人强迫)。立遗嘱的过程必须亲自所为,不能由他人代替(张三的遗嘱不能由李四代写代签,个人认为就算是张三出具代为定立遗嘱的授权委托书,李四代张三所立遗嘱也属无效)。可以采取录音遗嘱,但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见证人不能是以下几类人: 1.无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患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口头方式定立遗嘱,但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的,能够以书面或录音方式定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如果张三有个儿子是个一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此时遗嘱也不能剥夺他儿子必要生活所需的遗产)。具体法律规定参见《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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