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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有偿讨债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0-11-29 24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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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非法经营罪必须以违法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由于从事有偿讨债业务并未违反国家规定,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故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必须是违法国家规定。针对有偿逃债业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出台过《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等规定,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并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坚决进行惩处。但根据“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此类规定严格意义上均属于部门规章,并不属于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故从事有偿讨债业务虽然可能被行政处罚,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若在讨债过程中存在殴打他人、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等行为,则可能被以相应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6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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