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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刑事申诉状范X是怎样的

2024-06-08 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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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1950年出生,涉案期间任农开办主任,单位行政首长、法定代表人。原审法院执行指定管辖审理本案,2002年12月23日《2002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将借出公款243000元的单位行为认定为申诉人的个人行为,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已执行完毕。此判适用法律不当,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故提出申诉。申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重审,宣告申诉人无罪。事实依据原审已查明的事实和新发现的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明本案借出公款是单位行为,并非申诉人个人行为: 1、借出公款系申诉人为了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工作利益,以单位行政首长、法定代表人身份,依据法定职权决定单位的法定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依法监督同意执行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并如实入账,符合单位财务行为法定程序,无违法违纪操作。 2、借出公款所得经济收益归单位所有,且有显著工作收益,单位、本县、河北省、国家等各级农业开发工作均受益。 3、申诉人没有利用借款谋取个人利益。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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