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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理环境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2024-05-07 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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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环境行政处理、环境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是前者处理的是民事纠纷,后者处理的则是行政纠纷。 1、环境行政处理,是指中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损害民事纠纷进行的处理。具体指《环境保护法》第41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43条所规定的处理行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1)处理机关,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2)处理对象,是环境污染损害中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关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 (3)处理程序方面,环保行政部门一般无权直接处理污染损害民事赔偿纠纷,只能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请求,才能依法处理; (4)处理后果方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并不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2、环境行政处罚,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对犯有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结果是确定环境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多种具体形式。广泛适用于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只能由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作出并付诸执行。被处罚的个人或组织如果不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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