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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提出的申诉应当如何处理

2022-04-12 76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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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罪犯及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诉理由进行立案审查,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若理由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情形,那么应当决定重新审判。例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认定罪名明显错误的。而对于不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应当驳回申请,对于驳回2次再审申请又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请,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第三百七十七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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