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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眶内壁骨折算不算轻伤

2024-06-28 1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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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按你所说是轻微伤,因为你说的不清楚,无法给你准确答案,但是你应该以官方鉴定为标准。这个和案发时间也有关系。你自己看吧,我给你附上相关规定。一、最新的伤残鉴定标准5.2.4轻伤二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以上。)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以上。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以上。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2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2以上。)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眼睑缺损。5.2.5轻微伤a)面部软组织创。)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以上。d)眶内壁骨折。二、用新的鉴定标准还是旧的标准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司鉴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局(处):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协商,现就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二、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三、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依照原鉴定标准进行。请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司法鉴定机构。特此通知2014年1月6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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