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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2024-04-28 5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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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高级领导层成员在处理特定相关事务时,如涉及与其自身利益或者决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应当实行主动回避制度,并遵守以下规定: 1.其回避应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裁定批准; 2.如果某案存在有相关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人员需参与办案,其回避应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自行立案调查决定; 3.所有县级及以上警方相关负责人在涉及自身利益且可能影响独立判断以及公平执法时,均应避免参与这项工作,且该种情形的回避应由同级别人民检察院监事会进行裁决与决定。 同时,对于重大刑事司法案件中的侦探人员而言,其在执行工作过程中或遇到特定环境下应当回避,这时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局有关领导将对其进行回避决定。再者,当审判人员、检察官或者侦探员等面临法定的回避绝对条件时,并未自行选择回避,而此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并未来提出回避请求,那么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等事业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决定让这些人员退出本次诉讼活动。 任何与回避行为有直接关系的人都无权擅自干预或改变这一程序,包括除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亲属成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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