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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的管辖法院方面的问题是怎么样的呢?

2024-05-15 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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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法院在与公民或法人等进行民事行为时,应是与公民或法人平等的民事主体,理论上应当是可以作为被告。 2、“是在该法院所在地,还是中级法院?”: (1)我认为,可以到中院申请立案。因为虽然标的额没有达到中级法院的管辖标准,似乎突破了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无形之中提高了审级,但因为被告是法院,可以由上一级法院管辖。 (2)不能在该法院立案:该法院是被告,在被告所在地、或者是所管辖的法庭起诉该法院,违反回避原则。 (3)或者,该法院所属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与该被告法院平级的法院来管辖。 3、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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