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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司法管辖问题有哪些方面?

2022-08-23
继承开始的地点,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的场所,是确定该继承关系适用何种法律、继承纠纷的司法管辖以及处理与继承有关的事项的管辖的标准。确定了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纠纷就由继承开始地的法院管辖。关于继承开始的地点,主要有三种原则: 1、本籍地主义; 2、住所地主义; 3、主要遗产所在地主义。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住所地主义,即继承开始的地点为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我国《继承法》关于继承开始的地点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可见,我国采住所地主义和主要遗产所在地主义相结合。因为继承的首要问题是确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而由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最为方便合理,如果无法确定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的,以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作为继承开始的地点是合理且可行的。综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先确定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即其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由该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无法确定最后住所地的,由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关于主要遗产所在地的确定,如果同时有动产和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只有动产,则以财产的价值为标准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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