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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偷毁他人买卖合同怎么办

2024-05-13 6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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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买卖合同一方交货后对方拒付款 近日,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此案的承办法官在原、双方各执一词、且都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运用生活经验、社会经验和逻辑推理,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对案件作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 黄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实业有限公司,自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关系,交易时双方均不签订书面合同,一般先由被告根据所需货物通知原告送货,再由原告凭原料进库数额开具发货单交被告方签字,并确定价格,待被告给付货款时,原告凭发货单和增值税发票滚动结算。 2005年1月10日、13日,原告依惯例分两次向被告运送二甘醇等两批货物,总计货款260538元。被告公司的姚某在发货单核价栏内签字。事后,当原告向被告提出结算这两批货款时,被告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结算。 没签书面买卖合同咋办 庭审时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由姚某签字的发货单、此前与被告交易时原料进库单、结算收据等证据,证明在以前的买卖中,不光是保管员签字,也有姚某的签字,只要是被告方工作人员的签字都可作为结算的凭证。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成立并不以有无书面合同为唯一的标志,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也能表明合同的成立。虽然原告未能提供完整的进库单,但有被告工作人员认可的记载全部货物的发货单,从双方交易习惯看,被告工作人员签字是基于收到货物时所为。姚某也曾在发货单签过字,只要被告方工作人员签字,就表明货物已交付,以往的结算过程已得到证实。法院遂依据交易习惯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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