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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商标在中国被抢注的处理办法

2020-01-19 10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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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如果国外权利人的商标在中国被抢注,权利人可以要求抢注的使用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但不能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如果商标使用人不加区别标识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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