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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如何认定

2022-10-26 2,875人已浏览
  • 李国镇律师

    李国镇律师创始人

    广东商合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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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认定非法用工的标准如下: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应依法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单位; 2、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 3、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或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用工单位若不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即未依法成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为非法用工单位。 非法用工发生工伤的赔偿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 2、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3、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4、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5、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6、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7、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8、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9、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 10、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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