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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的区别

2020-02-04 24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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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伤残评定,指的是受害人因受伤致残后该伤残等级程度的评定;伤情鉴定,指的是受害人受伤的严重程度。两者的评定时间、目的、标准依据、等级划分、使用目的等都不一样。伤残评定主要用于民事赔偿,而伤情鉴定主要用于刑事和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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