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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受贿罪的相关内容是哪些?

2024-06-06 1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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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日本法律分类细致,研究深入,在日本刑法中对于贿赂罪的规定也是从1907年初 定至今一改再改,其犯罪类型就可分为七种,加重情节有三种,并且对犯罪人的身份等 各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使日本有了一套比较完备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体系,拥有一 支比较清廉、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一、日本刑法中的贿赂罪与受贿罪 日本刑法中方的贿赂罪是指:获得与行使公权力有关的便利,向公务员提供金钱物 品的滥用职权违反法律的犯罪。该情况下的保护法益,一般被认为是国家法益,但就该 观点的意义仍具争议。一种见解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另有见解为“职务行为 的公正性”。还有一种见解认为其保护的法益为“国民对职务行为的信赖感”。 贿赂罪,为刑法第198条所规定。贿赂罪不规定身份犯,任何人皆可。 为使公务员作为或不作为某公职行为,而给予其财产上的利益或向其申请抑或进行 该方面的约定。 其罪本质是使民众丧失对公务员职务行为的信赖。经常发生于公共事业投标及隐瞒 违反交通规则方面。 根据刑法197条~刑法197条之四的规定,受贿罪有以下类型: 单纯受贿罪(197条第1项前段) 受托受贿罪(197条第1项后段)(昭和16年改订新设) 事前受贿罪(197条第2项)(昭和16年改订新设) 第三者供贿罪(197条之二)(昭和16年改订新设) 加重受贿罪(197条之三第1项?第2项) 事后受贿罪(97条之三第3项)(昭和16年改订新设) 斡旋受贿罪(197条之四)(昭和33年改订新设) 具体加重情节: 1.进行受贿行为时接受了他人委托。(受托受贿罪。刑法第197条第1项后段) 2受贿行为后做出违法行为或相当的行为。(加重受贿罪。受贿后枉法罪。刑法第 197条之三第1项) 3.做出违法行为或相当的行为后接受贿赂、要求贿赂、约定贿赂。(加重受贿罪。 枉法后受贿罪。刑法第197条之三第2项) 犯罪主体身份:公务员、原公务员和将成为公务员的人。(真正身份犯) 无身份共犯:受贿罪如前所述,非公务员身份不能成为真正身份犯,但该犯罪无公 务员身份者作为共犯时贿赂罪对其亦成立。2007年山田洋行事件中,非公务员身份的守 屋武昌防卫事务次官之妻根据该规定因受贿罪而被逮捕。(后给予不起诉处分) 即遂时期:收受贿赂、要求贿赂、约定贿赂行为作出后即犯罪行为即成立。实际上, 金钱上的授受关系并非必要。换言之,一方要求贿赂,即使对方未响应,亦构成犯罪。 此处,“贿赂”包含“能够满足人的欲望和需要的一切利益”之意。包括提供妓女和饮 食接待等一切事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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