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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被没收鱼竿合法吗!

2020-07-02 1,54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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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须依法接受处罚。水库里的鱼对改善水质、稳定生态结构具有重要作用,私自垂钓等非法捕捞行为不仅不利于水库保持生态平衡,而且晚上岸边缺少路灯等安全措施,加上地面不平,很容易发生危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并依法对每人处以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渔竿等渔具进行查扣。鱼是有主的,它在水库里,属于水库管理方或养殖承包人,是有归属的财物,不管是承包人或是集体性质的管理方,只有他们才有权决定和处理属于他们承包养殖或管理的鱼。你在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钓鱼,属于侵权行为,的确在违法侵财的行政处罚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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