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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2022-12-15 1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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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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