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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能够作为离婚官司中的证据吗?求解

2024-06-13 2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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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律师的民事调查取证权应该属于“准司法权”,是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权利,非依法定理由被调查取证人不得拒绝。一方面当事人“收集”证据则不具有这种一定程度的强制属性,能否收集到完全在于被收集人是否配合。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最主要的作用是居中裁判,若把非专业性的调查取证的权利下放到双方当事人所聘请的律师手中,这样不但使人民法院解脱了非审判性工作之苦,还大大增强了律师行业调查取证的工作效率,从而使整体诉讼效益大大提高。有人认为调查取证权应属于完全的公权力,不赞成律师享有民事调查取证权,不赞成将原法院享有的调查取证权转移到律师手中,担心调查取证权会被律师滥用。律师调查取证权程序保障化才更加有利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船驶向当事人主义律师港湾诉讼模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实行“谁主张、主举证”制度,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也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走向,这就基本决定了要逐步弱化法院的调查取证职能,而要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很显然,只有将律师民事调查取证权最大化和程序化才是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最有力的保障,人民法院只负责居中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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