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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中止审理的条件是

2020-08-20 15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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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中止进行审理的条件包括: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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