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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的划分

2021-12-21 116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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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的划分,具体情况如下: 1、清洁区是指没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区域,如传染病医院的办公区、职工生活区等; 2、污染区是已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区域,如感染疾病科门诊病人候诊检查区、诊室污物处置室、患者检查室、标本存放室、X拍片室。病房中病人的病室、洗漱间、外走廊、污染端等; 3、半污染区是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区域如传染病隔离区内的办公室、治疗室、护士站、内走廊、通过间、缓冲间等。 生物安全实验室中无被致病危害因子污染风险的区域称为清洁区;生物安全实验室中具有被致病危害因子轻微污染风险的区域称为半污染区;其大小受风速、地形等条件的影响。在敌人施放生物战剂以后,应迅速查明可能污染的范围和程度,根据情况,对污染区实施管制、封锁和其他卫生防护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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