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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协议离婚财产惩罚不够前妻起诉索万精神损害赔偿

2024-06-13 1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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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深受伤害的印某直到离婚大半年后都不能原谅张岳,她觉得张某并没有受到应受的惩罚。底,她向南京市六合区法院提起诉讼,以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重婚,给当时处于孕期的她造成无可弥补的伤害为由,要求张某为重婚过错赔偿她5万元精神损失费。六合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了开庭。张岳承认自己有过错,但表示,自己已经签署具有惩罚性质的离婚协议,已经为重婚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现在离婚协议早已生效,离婚手续也已办理,印某无权再要求损害赔偿。“财产分割已体现惩罚”,法院将精神损失费降为1万六合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一方重婚,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印某从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诉讼权利,因此她的索赔有理有据,而且她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赔偿,法院注意到,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在财产分割方面体现对张岳的惩罚,印某索赔5万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1万。最终判决张岳为重婚行为赔偿印某1万元。本案中,按说丈夫以属重婚行为了,为什么没有按重婚罪惩罚呢这是因为印小芹发现丈夫张岳重婚后,主要采取财产惩罚措施,并没有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其刑责,已算留情。案件诉至法院时,张岳已经与“小三”解除婚姻关系,重婚事实已然不存在,加之印小芹未提出追究刑责的要求,故而法院只判决张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未对是否构罪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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