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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和法院传票的区别

2020-02-07 53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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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律师函和法院传票的不同是: 1、发出单位不同:律师函由律师事务所发出,法院传票由法院发出。 2、性质不同:收到法院传票,表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收到律师函不一定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3、用处不同:律师函是起诉之前的,一般用于协商、沟通、警告、敦促履行义务等。法院传票是诉讼立案之后的,是通知出庭用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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