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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诱导性的录音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如何?

2021-11-08 20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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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诱导性的录音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一般。 可以要求不采纳为证据,首先录音是可以制作的,在一个有诱导性的也可以不予采纳。不过证据本身并不是主要的,还要看法官是否采纳为证据才行。 证据效力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且,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同一事项所出具证明的效力。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而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证明文书,人民法院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证明效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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