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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问票据法追索权的规定是什么

2024-05-08 1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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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快速获得解答!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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