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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

2024-05-05 1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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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关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医学鉴定标准如下: (1)患有各种类型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者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过治疗仍然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患者:单侧肢体瘫痪且肌力达不到二级水平(含二级);两侧或者三侧肢体瘫痪,肌力均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双手或者双脚完全瘫痪,肌力同样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出现完全性的(感觉性或者混合型的)失语症状;并不属于肢体瘫痪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处于重度呼吸困难状态; (3)心脏功能长期维持在三级以上;左心室疾病患者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或等于百分之五十;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过治疗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5)患有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过治疗后血红蛋白数值持久低于每分升六克以下(含每分升六克)的人群; (6)进行了全胃切除手术或者全结肠切除手术,或者小肠切除达到四分之三的患者; (7)慢性重度肝脏功能损伤的患者; (8)肾功能衰竭进入不可逆转阶段的患者; (9)由于各种代谢性或者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者自身免疫性疾病引发的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器官严重并发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的患者; (10)经过综合治疗、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无效,或者手术后复发的各种恶性肿瘤(包括血液肿瘤)患者; (11)一只眼睛有光感或者没有光感,而另一只眼睛矫正视力低于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20度的患者; (12)两只眼睛矫正视力都低于0.1或者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20度的患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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