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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做不愿做的事是什么罪

2021-12-21 42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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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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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强迫别人做不愿做的事是教唆罪。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教唆罪之成立,应具备下列四要件: 1、须有教唆之故意; 2、须有教唆之行为;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责任有以下: 1、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的,按共犯处罚,主从视作用而定; 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教唆未达责任年龄人犯罪的,通常解释为间接正犯。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来说无论向别人传授一种犯罪还是多种犯罪,都只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单独一罪,有单独的法定刑,而教唆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更没有单独的法定刑,其罪名与法定刑取决于教唆别人犯罪的罪名与法定刑,具体刑罚则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裁量,如是否共同犯罪中组织者、被教唆人犯罪的形态等。因此,教唆犯罪实际上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教唆的是多种不同的犯罪,则构成数罪。司法实践中,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并不能分得十分清楚,常常是教唆中有传授,传授中有教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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