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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离婚,想问一下执行财产分配截止日期的问题?

2024-06-21 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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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种观点即“拍卖成交日”说,认为执行中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应以被执行财产拍卖成交日为准。该种观点认为,债务人的财产已被拍卖,法院已实施强制清偿措施,债务人亦丧失被执行财产的控制权或所有权,应视为债务人已被强制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因此,认为执行中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应当以被执行财产拍卖成交日为准。“拍卖成交日”说,侧重于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该观点内在地存在一些误区和弊端:一则,将清偿债务的前期准备,等同于清偿债务本身,是对清偿债务内涵的误解;二则,因拍卖成交后,不排除出现被执行的财产在交付之前灭失面临拍卖合同不能履行等情形,拍卖成交并不必然导致被执行财产的变现,若以拍卖成交日为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对债权人显然不公平;三则,被执行财产的拍卖成交时间与买受人支付价款时间、拍卖款到达法院时间、债权人实际受偿时间之间均存在必然的时间差,若以拍卖成交日为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必将导致债权自始不能足额受偿,权利自设定或发生起即注定不能全面实现,这个导向或预期显然与立法本意是不符的。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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