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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的证言属于传闻证据吗

2024-05-01 2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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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侦查人员出庭提供证词实为传闻证据的一种体现。所谓传闻证据,意即证人在法庭之外所做的陈述经过他人口头或书面转述而呈示于法庭之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则可视为对有关证词的再次转述,因此,可以被归纳为传闻证据的范畴。证据范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当事方的陈述; (二)各种形式的书证; (三)物资及物品证据; (四)视听资料以及相关音频、视频等多媒体文件;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八)相关勘验记录。所有证据都需经过严格查证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后方能作为裁断事实依据之基础。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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