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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是否赔偿公司债权人损失

2020-03-21 11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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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需要赔偿债权人损失的。作为法律主体尚未终止,属于清算中的法人,但其权利的内容仅限于对公司的资产清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法院不能以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而判决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赔偿责任,这与设立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相违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据此,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人,其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积极的清理公司资产、收集公司债权、处理公司债务等,如果公司股东恶意清算、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清算不能,是属于故意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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