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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拍卖后的清偿顺序怎么写?

2020-03-12 17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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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这个规定其实非常原则、笼统,仅规定了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对实现权利的方式却未作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也由此引起了一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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