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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020-09-29 7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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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又被称为“教育权利主体”、“教育权义主体”。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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