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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裁决是否有必要共存

2023-12-21 7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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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裁决没有必要共存。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裁决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也不同,因此它们没有必要共存。 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 1、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由于存在法定情形,法院依法将仲裁裁决撤销的行为。这些法定情形包括: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等。如果仲裁裁决存在这些情况,法院可以撤销该裁决,并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2、不予执行裁决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执行依据确有错误,经审查属实,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裁决主要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于存在法定情形,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执行依据确有错误,经审查属实,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裁决的法定情形包括: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执行案件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任何关联;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错误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原生效法律文书系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 综上所述,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裁决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也不同,因此它们没有必要共存。在实践中,如果发现仲裁裁决存在错误或者需要纠正,可以通过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发现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存在错误需要纠正,可以通过不予执行裁决的方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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