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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2024-05-04 1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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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成都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成都地区的土地被征收,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标准,包括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等内容,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第四十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按照省有关规定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1)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2)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宅基地的面积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并对其住房按照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3)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依法提供安置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其标准不得低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标准由谁制定? 1、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标准由县级政府制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实施征地行为之前,需要先进行风险评估。 (1)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三、土地被征收,农民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吗? 1、土地被征收,农民可以不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 (2)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年; (3)在校学生; (4)患重大疾病等其他需一次性领取的情形。 2、对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的,应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章)确认后,一次性支付。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后,政府不为其代缴费,不支付缴费补贴,不发放生活补贴和遗属丧抚费补贴。 3、养老保险补偿费结余处理。 (1)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至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被征地农民在领取缴费补贴或代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可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县级以上的政府,在征收成都当地的土地之前,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形,制定成都土地征用赔偿标准。如果征地补偿金没有提前筹集,征地补偿申请通常不会被批准。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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