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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如何承担债务

2021-03-05 13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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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离婚,如果债务是婚前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需要当事人共同承担,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如果债务是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案例】郭某与刘某于2003年结婚,2012年3月,郭某因生产经营所需向某银行借款3万元,后归还了1万元本金。2012年6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双方约定夫妻共同债务部分----欠某银行贷款2万元本金及利息由刘某承担。借款到期后,因未归还借款本息,银行遂诉请郭某偿还。【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离婚协议已经对郭某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并就夫妻共同债务部分约定欠某银行贷款由刘某承担,但原告作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任何一方要求偿还。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丈夫承担,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妻子追偿?郭某辩称原告应起诉刘某,法院不予支持。但郭某对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刘某主张追偿。故法院判决郭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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