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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谁来负担

2023-06-29 29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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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债权让与的条件如下: 1、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2、当事人没有约定债权不得转让; 3、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4、债权人让与通知债务人。 债权按照不同标准有以下几种类别: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债权包括: 1、合同债权; 2、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 3、无因管理的债权; 4、不当得利的债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所有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占有: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 2、使用: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 3、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 4、处分: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综上所述,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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