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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结算中常用的单据有哪些

2023-01-05 8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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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国际结算中常用的单据具体如下: 1、国际贸易中的常用票据。财务单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代表货币的支付凭证,又称票据;商业票据则指商业发票、各种运输单据、保险单、装箱单等证明或说明有关商品情况的单据;公务证书则是指由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签发的各种证明文件,如出口许可证、商检证书等。各种单据都必须由签发单位正式签字或盖章,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商业发票。商业发票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收款的发货清单,也是卖方对于一笔交易的全面说明,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兑价、包装等。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核心,其余单据均需参照它缮制,故又被称为中心单据。进口取得的国外厂商的发票没有固定格式,我国等法律对其也没有特殊的规定,但是出口发票一般需要到机关购买,如果需要印制自己特殊格式的发票则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并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方印制(套印税务监制章),否则不予退税; 3、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效力。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可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 4、保险单。 保险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保险的起讫地点、承保险别、保险金额、期限等项目外,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的各自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保险单如同指示性的海运提单一样,也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三十二条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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