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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2021-04-28 3,416人已浏览
  • 邹碧琴律师

    邹碧琴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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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深圳市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有以下几个,分别是:1、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的进行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可以进行生育津贴的领取;2、用人单位已经帮助职工垫付了生育津贴费用的可以进行生育津贴的领取。深圳市有需要进行生育津贴领取的人应当提前了解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五条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生育医疗费用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附件1)费用(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生育津贴,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刷卡记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直接结算。 职工刷卡记账时,应当向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社会保障卡; (三)医院诊断妊娠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第七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外,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三)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申请报销申请; (四)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五)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一次性定额报销的标准(附件2)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超出一次性定额报销标准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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