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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

2021-12-16 1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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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1、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2、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4、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5、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6、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7、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9、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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