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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2022-09-29 93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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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有3个,分别是: 1、原则不同。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主义,负担行为不受限制; 2、性质不同。处分行为具有处分性质,一般为物权行为,负担行为没有; 3、条件不同。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必要。 一、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分析如下: 1、物权行为是当事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行为,有单独行为; 2、准物权行为当事人以债权或者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 二、负担行为的特点有以下: 1、一旦负担行为成立有效,债务人付有给付的义务; 2、债权人有基于契约或是法律的对债务人的请求权; 3、出卖人有交付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总之,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是发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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